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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

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

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省内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十三五”期间,全省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市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各市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省公安厅牵头)
  (二)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广州、深圳市可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比重低于1∶1的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指标控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省公安厅牵头)
  (三)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省内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省内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他城市不得超过3年。(省公安厅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并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珠三角发达地区和大城市、超大城市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省级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省财政厅牵头)
  (五)探索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探索研究实施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省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相应配套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参与)
  (六)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按照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实施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参与)
  (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健全企业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厅牵头)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省农业厅牵头,省委农办,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参与)
  (九)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对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参与)
  (十一)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根据国家要求,加快完善省级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省级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省级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单位参与)
  (十三)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地可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省的有关要求,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省公安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单位参与)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由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视情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根据实际统筹制定本地区落户实施办法,明确主要对象、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相关政策和实施进度等,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等单位意见后,于2017年7月底前印发实施,报省政府备案。省牵头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各地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各项配套政策应于2017年底前出台实施,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告省政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加快建立健全省级人口统计体系,准确快捷反映各地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全省和各地区统计公报。(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等单位参与)
  (十六)加强督查评估。将各地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省级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省政府督查工作范围,每年由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其中,2018年进行中期督查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省有关单位要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强化实施效果。(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为有关单位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省审计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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